盲盒已線上拆封、網購演出門票……這些情形是否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北京互聯網法院日前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涉“七日無理由退貨”糾紛案件審理情況,該院合理界定“不宜”退貨商品類型,規范“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的適用標準。
據介紹,截至2023年12月3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共受理涉“七日無理由退貨”消費糾紛案件679件,案件數量總體呈逐年上升趨勢。
“‘不宜’退貨商品的范圍認定難。部分經營者對非‘不宜’退貨商品,通過在銷售頁面標注‘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隨意擴大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范圍。”北京互聯網法院副院長趙瑞罡指出,目前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確認程序設置標準并不統一,對于盲盒等新類型商品是否可以界定為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商品,成為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爭議的焦點。
北京互聯網法院準確審查“不宜”退貨商品類型,實現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利益平衡。“不宜”退貨商品需進行個案審查,不應僅以經營者標注“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作為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標準。
對于互聯網銷售的盲盒類商品,經營者充分告知提示且消費者單次購買時確認,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在一起典型案例中,北京互聯網法院認定某文化創意公司明確告知韓某購買的“福袋”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換”,拆“福袋”前明確提示“是否確認拆袋”,在韓某通過拆“福袋”知曉商品系列款式的情況下,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換”規則,故駁回韓某退款的訴求。
對于網購的演出門票,法院認為,記載演出名稱、時間、地點等內容的觀演憑證類商品,網購方式不會影響消費者獲取此類商品的全部信息,以及造成消費者認知和判斷的阻礙;結合這類商品時效性、有限性及不記名的特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可認定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法文)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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