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民群眾維權意識的不斷增強,也有些人為了牟取利益當起了“職業打假人”進行“碰瓷式打假”。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奎屯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涉“職業打假”的糾紛案件。
法院查明,2022年8月7日,王某從溫某處購買了5套某品牌減肥產品,支付了3500元貨款。次日,溫某將該產品郵寄至王某指定的收貨地點。王某收到貨后,錄制了開箱視頻,并于4天后委托浙江某公證檢驗機構對案涉減肥產品進行檢測,該機構在送檢商品中檢測出含有西布曲明。西布曲明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明令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的制劑及原料藥,王某以此為由,于2023年9月將溫某訴至法院。
經查,王某在2021年至2022年均向不特定的銷售者購買不同減肥產品,事后均以產品添加“西布曲明”為由起訴至全國各地法院。
一審法院經審理支持了王某主張返還案涉產品貨款及承擔檢驗費用,但未予支持其要求被告支付十倍懲罰性賠償金的主張。
王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王某在全國范圍內高頻次的購買類似減肥產品并提起訴訟,呈現職業化、流程化的特征,其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以生活消費為目的”的消費者范疇,遂維持了一審判決。
一審法官庭后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是以生活消費為目的的消費者,對明顯違背生活常理,并非生活消費需要的購買行為,不應認定其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或食品安全法所保護的消費者。
法官提醒,消費者對購買不合格產品進行訴訟維權系對自身權利合法合理的保護,而自王某這類職業打假人出現以來,雖然對增強消費者維權意識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以知假打假的方式進行牟利,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甚至可能存在敲詐勒索的嫌疑。
來源:法治日報 潘從武 王天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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