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醫療四類法律問題
根據《2022年中國寵物醫療行業白皮書》顯示,截至2022年10月,全國寵物診療機構數量已達19930家。
“當前寵物經濟蓬勃發展,接踵而來衍生了諸多飼養寵物的問題,動物診療糾紛也呈上升趨勢。”鼓樓區法院民事審判二庭法官吳文俊告訴《法治日報》記者,近年來,鼓樓法院共審理涉寵物類糾紛31件,其中就有寵物醫療糾紛。
結合實際辦理的案例,吳文俊總結出飼養者經常遇到的醫療類法律問題主要有四大類,即:寵物送診后死亡的死因判定,寵物醫院是否能以病情風險告知書已簽署而主張免責,寵物醫院存在過度醫療和收取高額醫療費行為時飼養者應如何維權,以及寵物死亡后的賠償問題。
吳文俊介紹,寵物住院期間因病死亡,需結合寵物入院時的病歷、檢查結果以及寵物醫院的隔離防控措施等因素來綜合判斷致死疾病究竟是寵物自身攜帶,還是寵物醫院措施不當導致感染的。
針對寵物醫院能否因簽署病情風險告知書主張免責,吳文俊分析,寵物醫院提供的服務合同、病情風險告知書通常為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飼養者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飼養者可以主張該條款不能成為合同的內容。”吳文俊說。
而針對寵物醫院存在過度醫療和收取“天價”醫療費的行為,吳文俊建議,飼養者可以要求寵物醫院充分說明治療方案,并仔細閱讀醫院內的相關治療條款和收費標準,在發現寵物醫院存在不當醫療行為或收費過高時,及時向有關監管部門舉報。
“若確因寵物診療機構的過錯導致寵物死亡,除要求賠償醫療費、寵物本身的價值外,還可視案件情況要求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吳文俊介紹。
飼養者的維權指南
吳文俊表示,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寵物被視為飼養者的“財產”,而與醫療事故有關的法規,其主體對象均為自然人。因此,在法律層面上并沒有對寵物醫療方面的特殊規定,這就造成寵物飼養者維權困難。“因此,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當既考慮違約責任的無過錯原則,也要考慮到寵物個體差異、寵物作為特殊財產帶給飼養者的精神價值,綜合判定是否構成侵權責任。”吳文俊說。
那么,當寵物患有疾病需要就醫時,飼養者應該提前做好哪些準備,以便于更好地維護自己與寵物的合法權益呢?吳文俊建議,首先,飼養者需選擇有資質的寵物醫院以及有獸醫資格證的醫生,并注意許可診療范圍與實際診療措施的匹配度。“簽訂寵物醫療服務合同時,合同應當載明治療項目、金額及違約責任。”吳文俊說。
其次,飼養者應注意寵物醫院公布的動物診療收費價目表等,并向醫生詳細描述、說明寵物病癥。如就診過程中產生疑問或糾紛,應及時與對方溝通。
“最后,飼養者需保管好相關醫療服務合同、收費單據、聊天記錄等關鍵證據。當發生糾紛時,可先與寵物醫院進行協商,必要時訴諸法院,切忌采取極端方式進行維權。”吳文俊說。
來源:法治日報 王瑩 共2頁 上一頁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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