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訊,近日,有消費者在超市里買到了既無食品生產許可又無藥品生產許可信息的人參片,從而引發消費糾紛。經上海市金山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介入,銷售公司同意退貨退款。金山區消保委指出,該人參片未進入藥用渠道,不按照藥品管理,無需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及藥品經營許可證,同時建議企業應按要求對應當進行包裝或者附加標簽的食用農產品進行包裝或附加標簽。
據了解,消費者胡先生在某超市購買了一包人參片,發現該包裝袋上未標注食品生產許可及藥品生產許可信息,查看人參柜臺營業執照信息,發現其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和藥品經營許可證。因擔心食用安全,胡先生與超市方進行交涉,多次溝通無果后,投訴至金山區消保委。
在投訴處理過程中,銷售公司表示生產的人參均是原材料形式,只是經過挑選、擇凈、干燥、切片等程序進行分裝,沒有經過提煉、合成等加工手段,且在各大超市內出售,未進入藥用渠道,屬于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
金山區消保委工作人員多次溝通釋法,雙方就分裝的人參片屬初級農產品(藥用植物)范疇、無需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及藥品經營許可證達成一致意見。銷售公司考慮消費者滿意度,同意退貨退款。
投訴分析
人參片“身份”判定有依據
記者了解到,《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在市場監管總局《關于修訂公布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的公告》(2020年第8號)中,作為食用農產品銷售的人參產品未納入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中。
參考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8)滬0112行初717號,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給原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食藥監辦稽函[2017]47號復函,中藥材有藥用、食用等多種用途,判斷中藥材是否屬于藥品管理,關鍵在于界定其用途;未進入藥用渠道的中藥材,鑒于各地有不同食用傳統、不宜強調其藥物屬性,經營者無需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但經營此類中藥材不得宣稱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及相關內容。
金山區消保委指出,銷售公司將分裝后的成品通過超市進行銷售,人參片外包裝上未宣稱功能主治的內容,未進入藥用渠道,不按照藥品管理,無需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及藥品經營許可證。
金山區消保委提醒廣大消費者,購買藥食同源的商品,應盡可能到有證照的正規企業購買;對價格異常、明顯低于市場平均價的,以及外觀、包裝等有異常的,應謹慎購買或不予購買;建議食品銷售企業按要求對應當進行包裝或者附加標簽的食用農產品進行包裝或附加標簽,以有效防范和化解食品合規風險,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增強市場競爭力。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記者:劉浩
紅商網優質內容還將同步分發到公眾號、視頻號、頭條號、西瓜抖音、網易號、搜狐號、企鵝號、百家號、好看視頻、新浪微博等國內主力流量平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