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開心心網購,但卻遲遲等不到包裹,一看短信發現快遞被放進了智能快遞柜或是快遞驛站,說好的快遞送上門呢?相似的經歷很多人都遇到過,也成了當下困擾快遞用戶的問題之一。
如今這個問題有了解決辦法,新公布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中提到: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經用戶同意,不得代為確認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將快件投遞到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快遞末端服務設施,最高將處以3萬元罰款。
新修訂《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公布
今年3月起施行
1月4日,交通運輸部網站公布新修訂《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據交通運輸部介紹,近年來,我國快遞業保持良好發展態勢。但隨著快遞業發展,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快遞市場規模逐步壯大,需要加強市場經營秩序規范;促進快遞業綠色發展,需要健全相關制度體系;加強快遞業安全管理特別是保護用戶個人信息安全,需要強化有關制度約束,針對以上現實問題,2013年公布施行的《辦法》需要全面修訂。
據了解,修訂后的《辦法》共 9 章 57 條,主要內容包括:明確促進快遞發展的保障措施,建立綠色低碳發展的制度導向,優化快遞市場秩序的規制方式,加強消費者使用快遞服務的權益保護,體現快遞安全發展的制度要求,完善快遞行業治理的制度手段等。
其中在加強消費者使用快遞服務的權益保護方面,《辦法》提出了多項新規,《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如有未經用戶同意代為確認收到快件;未經用戶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方式投遞快件;拋扔快件、踩踏快件等行為,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辦法》也對快遞運單規范做了明確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快遞運單(含電子運單)制作、使用、保管、銷毀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采取加密、去標識化等安全技術措施保護快遞運單信息安全。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快遞運單碼號使用、銷毀等管理制度,實行碼號使用信息、用戶信息、快遞物品信息關聯管理,保證快件可以跟蹤查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使用、倒賣快遞運單。
針對快遞上門問題
浙江其實走在前面
快遞上門的問題怎么解?快遞大省浙江其實早就交出了自己的“答卷”。
2022年3月1日,《浙江省快遞業促進條例》正式實施,這也是全國首部以促進快遞業發展為主題的省級地方性法規,在快遞派件問題上第一次有了立法規范,清晰明了。
這個規定,曾被業內人士形容為“最嚴格、最明確末端派送的方案”,其中明確,對于面單上注明要上門投遞的,快遞員就不能投遞到末端設施,也就是快遞柜或驛站等。如果說沒有征求收件人同意,投到快遞柜的,收件人有權要求快遞員重新上門投遞。另外,如果不按照快遞單注明上門投遞,或者收件人明確要求要上門投遞,快遞員不上門的,可以處以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罰2000元。
條例還規定,快遞員無法或者跟收件人聯系不上的時候,至少要發送兩次派件信息,中間間隔不得少于8小時。如果第二次發送信息給收件人,24小時后收件人還沒回復的,快遞企業再根據寄件人要求對快件進行處理。
記者注意到,為規范和提升快遞服務,《浙江省快遞業促進條例》鼓勵電子商務經營者為收件人提供個性化、差異化的快遞服務選擇;明確快件上門投遞的具體要求、快件投放智能快遞柜的條件以及收費規則。
收件人要求或者同意投遞到智能快遞柜的,可以按照約定向收件人收取費用。但是,投遞到公益性智能快遞柜或者智能快遞柜的場地提供方未收取場地使用費的,不得向收件人收取費用。
此外,《浙江省快遞業促進條例》對快遞從業人員的權益保障問題也做了相應的規范。針對快遞從業人員流動性大,日均工作時間長,勞動合同簽約率低,社保繳納率低,勞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浙江省快遞業促進條例》規定:快遞經營企業應當與從業人員依法訂立勞動合同,與臨時聘用人員訂立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保障從業人員勞動權益。
來源:交通運輸部 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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