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網
“給心上人一份承諾,3年后結婚,禮金高達9995元。”你心動了嗎?
2018年,在某網絡平臺上看到這則“戀愛保險”廣告后,四川小伙劉小明(化名)為給女友一個驚喜,果斷以495元投保。
2022年底,劉小明與女友領證結婚后,他提交了理賠資料。2023年1月10日,其遞交的材料被審核通過,但理賠金卻一直未發放,于是他投訴到銀行保險消費者投訴維權熱線以及售賣保險的平臺,仍未獲賠付。隨后,他將安心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安心財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保險理賠金及延期賠付的滯納金。
安心財險公司辯稱,“戀愛保險”合同不符合保險法規定,已退出市場,該保險合同也屬于無效合同,公司愿意將495元保費歸還,因存在償付能力不足的情況,無法支付理賠金以及滯納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案涉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并非“戀愛關系”而是因籌備婚禮而可能產生的與財產相關的利益,屬于法律承認的合法利益。最終,判令保險公司給付劉小明保險賠償金9995元。
對此,社交平臺上有不少消費者也反映,該保險“拒不理賠”“審核不通過”“拖延理賠”。還有網友質疑,為何被禁止的無效保險能上市銷售。
資料顯示,安心財險公司推出的“戀愛保險”分為A、B、C三款,投保99元可獲結婚祝福金1999元。據相關平臺官方微博在2017年2月14日發布的消息稱,有超15000人購買。
據了解,“戀愛保險”曾紅極一時。2015年某保險公司曾推出一款創新型保險產品,該產品自保單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10年內任意一天,投保人與指定心上人登記結婚,即可獲得一萬朵玫瑰花,且在3年保險期間內,投保人還將獲得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障。該產品主要依托微信、微博等社交平臺進行線上銷售,還對現役軍人及在校大學生優惠100元。此后,不少保險公司陸續推出“情人節概念保險”產品,借助互聯網渠道大規模營銷,打破給付模式,有的賠付禮金,有的送出鉆石、玫瑰花等。
北京的韓女士告訴法治網記者,過去讀大學的時候總能在校園里看到宣傳廣告,身邊也有不少同學“跟風”購買。談到對“戀愛保險”的看法,她說:“確實讓人心動,玫瑰花既浪漫又實用,還有人為了這個分手又復合。”
2017年年初,原保監會印發了《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指引》(下稱《指引》),規定不得開發對保險標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認合法利益、無實質內容意義、炒作概念的噱頭性產品。此后,“結婚險”“戀愛保險”等冠以愛情之名的保險產品逐漸退出市場。
《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索維華律師表示,我國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合同包括人身保險合同和財產保險合同。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而“戀愛”是人與人之間的情感關系,不屬于保險法規定的人身保險或財產保險為保險標的的范疇,因此“戀愛關系”不具有我國法律承認的合法(保險)利益。該種保險對投保人與心上人的戀愛時間和辦理結婚登記時間作出了限制,承保了一種投機風險,有違我國婚姻自由的制度,也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則,屬于《指引》中明確規定的“無實質內容意義、存在炒作或噱頭性”的保險產品。“‘戀愛保險’被下架后,不可以再進行銷售。”索維華律師說,“《指引》規定了禁止開發的保險產品類型。該行政法規對生效之后訂立的保險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不溯及既往’,《指引》生效之前已簽訂的“戀愛保險”應仍然有效,
投保方仍有權利要求保險公司兌現合同約定的保險利益。”而瀏覽社交平臺也可以發現,近年已有消費者得到賠付。
“而《指引》生效后簽署的‘戀愛保險’產品,保險公司存在明顯過錯。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合同無效后的處理應以締約過失責任為基礎,過錯方應賠償受損害方的信賴利益(包括締約費用和機會損失)。”索維華律師告訴法治網記者。
值得注意的是,如今“戀愛保險”雖已不見蹤跡,但與其雷同的“戀愛合約”出現了。這種合約規定,自簽約之日起,只要在約定的時效內,簽約人與心上人登記結婚,即可兌現一萬元禮金、一萬朵玫瑰、價值一萬元鉆戒、價值一萬元旅拍四項中的一項。產品分不同版本,如學生版、定制時間版,且標明“定制產品不享受7天無理由退換貨”。
法治網記者發現,電商平臺上的某一品牌“戀愛合約”單鏈接已售上千份。目前多個社交平臺上,都有不少賬號在做“戀愛合約”“真愛合約”的生意。有消費者表示,想通過“戀愛合約”留個紀念;也有消費者留言詢問是否有保證,商家回復“真實有效,法律保護”。
“戀愛保險”與“戀愛合約”性質上有何不同?索維華律師解釋,前者以保險合同方式盈利,后者則以普通合同的方式融資或盈利;前者受保險法、民法典及之前合同法規范,受銀行保險業監管部門監管,而后者僅受民法典及之前合同法規范,只受市場監管部門管理,對產品賣方而言,其受監管的程度顯然不如前者;前者受害者的投訴機關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后者為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消費者協會;前者會因違反《指引》的禁止性規定而被認定無效,但后者在民法典規范內,目前尚不存在因違反禁止性規定而直接被認定無效的情形。
索維華律師告訴法治網記者,推出“戀愛合約”產品的大多是小微企業,這類企業生命周期短,破產概率高。而“戀愛合約”兌現期限往往較長,賣方一旦圈錢成功或經營困難,則可能提前“跑路”,買方屆時將存在無法兌付及索賠的風險。
法治網記者注意到,近期有不少網友吐槽“戀愛合約”商家“詐騙”“跑路”,黑貓投訴平臺上也有消費者投訴“聯系不到商家”“拒不退款”。
索維華律師提醒消費者,不論是“戀愛保險”還是“戀愛合約”,其實質都是商家設計出來的營銷噱頭。
希望戀愛中的年輕人不要沖動消費,一旦發現“被套路”后,可以撥打12315電話投訴維權,也可以就賠償或兌付事宜向人民法院起訴。
來源:法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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